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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公开栏
一、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的繁荣发展,体现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宗旨,现将局有关政务予以公开,希望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群众继续给予支持,加强监督和指导。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是市政府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文化、广电事业(产业)、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经济政策,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宣传,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制改革。
2、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广播影视剧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协助上级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3、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对本市范围内进行的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进行协调、监管;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4、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5、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训和管理,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6、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市广播电视传送网、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指导广播电视网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应用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对本市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功率等技术参数进行规划。
7、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核准书报刊批发单位及批发、零售市场,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8、监督管理本市新闻出版活动,负责印刷企业的开业和年审,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版物市场,制定本市
出版物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9、负责有关版权管理工作,处理有关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10、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市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11、由局直属机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属地(茂南、茂港区)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3、主动接受人大、政府的执法监督,综合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贯彻执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14、组织检查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内部执法情况和外部遵守情况,培训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及时通报情况。
15、依法组织好本系统发生的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
三、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审核和备案
(一)申办许可证的文化经营项目:
1、设立、变更、终止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2、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含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团体);
3、设立各类民办艺术院(校)或艺术培训辅导中心(培训班);
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逐级报省、文化部审批);
6、设立其他属我局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
(二)申办审核文书的文化经营项目:
1、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含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酒吧、茶座);
2、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需备案的文化经营项目:
1、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
3、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
4、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等活动及相关活动。
(四)需审核的文化经营活动:
1、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2、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和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开办营业性文化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有关材料:
1、申请报告(要明确经营的娱乐项目);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组织机构章程;
4、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
5、投资人身份;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7、与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8、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合格证书原件;
9、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情况(曾被判刑人员不得参与);
10、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六)设立文化经营项目(活动)审批程序:
1、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个别情况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初审材料并到现场考察,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审核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在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许可证或审核文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天内把执照复印件送文化行政部门存档。
四、播电视经营活动的审批、审核和备案办证
(一) 需申办许可证的广播电视经营项目:
1、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区经营审批。
2、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批准。
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
(二) 需审批审核备案的广播电视经营项目:
1、设立、变更、终止电影制片、进口单位和单片摄制审批。
2、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申请批准。
3、电影剧本及电影片审查。
4、电影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作批准。
5、举办中外电影展、电影节、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电影片审批。
6、引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7、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证明核发。
8、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批准。
9、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
10、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批准。
11、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批准及变更、终止放映单位备案。
1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1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15、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
16、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17、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8、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19、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20、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21、宾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核。
2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审核。
五、新闻出版经营活动的审批办证
(一)申办许可证的新闻出版经营项目:
1、出版单位的设立,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的设立;
2、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
3、印刷企业的设立(含专项印刷和复印、打印单位);
4、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的设立;
5、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等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二)开办新闻出版经营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2、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确定的、能确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
(2)主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A.省级副局级、地市局级以上党政机关;
B.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C.具备法人资格的地级市以上社会团体;
D.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员工800人以上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或在当地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企业。
(3)必须有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专业分工或经营范围相一致。
(4)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申办单位须出具人事部门盖章的任职通知书或招聘录用书。
(5)必须有固定的正当的经费来源。出版内部资料,主办单
位必须按办刊所需实际费用按年度全额划拨。申办单位须出具验资报告。
3、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
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4、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⑶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⑷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⑸注册酱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⑹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⑶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⑷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⑸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
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
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6、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7、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8、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⑵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⑶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⑷有10个以上的直管连锁门店;
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嘴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⑹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⑺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批准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执照。
9、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三)办理新闻出版业许可证程序
交付有关证件资料——填写申请表——审核证件资料——上报审核、审批——发证。
六、文化和新闻出版市场禁止行为
(一)歌舞娱乐场所
1、未成年人禁入;、
2、严禁黄赌毒和营利性陪待;
3、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干扰学校、医院、机关和居民常的学习、工作、生活;
5、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聘请团体和个人在场内从事表演活动;
6、不得利用点播设备设置电子游戏项目;
7、不得播放故事性录像制品。
(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1、非节假日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2、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等反动的、政治性问题的和色情、迷信、暴力的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内容;
3、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严禁赌博;
4、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2、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不得提供脱网游戏;
3、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不得转借、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不得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
5、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美术品经营
1、不得经营假冒美术品;
2、不得经营内容反动、淫秽等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美术品;
3、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美术品经营活动,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美术品经营活动。
(五)营业性演出活动
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2、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3、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4、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5、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新闻出版经营活动
禁止印刷、出版、复制和销售含有下列内容的新闻出版经营活动: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服务承诺
(一)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服务社会
(二)公平公开公正,为民便民利民
(三)文明接待来访,耐心解答问题
(四)办事不超时限,特事急事急办
(五)清正廉洁勤政,服务优质高效
(六)内外一视同仁,不搞徇私特殊
(七)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其他方面
1、咨询电话:2282304
2、投诉电话:各业务科室电话.
3、办公地址:新湖路473号大院为了使政务公开全面扎实地开展,保证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文化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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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
主
办
业
务 |
负责人 |
电
话 |
局
领
导
分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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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会务、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调研、信息、接待、安全保卫、财务 |
赵爱国 |
2282304 |
黄刚局长:主管全面工作。
黄金文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发展规划科工作。
李兆才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文物博物管理工作。
杨旭副局长:分管人事科、宣教法规科工作。
梁济副局长:分管出版版权、社会文化科工作。
陈万龙副局长、大队长:分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
陈燕副局长:分管艺术创作科工作。
何桂明助理调研员:协助陈万龙同志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
刘嵘助理调研员:协助杨旭同志管理党务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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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秘书科 |
人事、劳资、计生、工青妇、纪检监察、老干、工会、职称、考核、 |
苏
惠 |
286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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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科 |
专业艺术团体、文化艺术交流、文艺创作 |
苏伟强 |
288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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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科 |
群众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图书 |
何小红 |
2283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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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法规科 |
组织、管理、制定广电宣传,负责局法律法规宣传、执行相关工作 |
戴广明 |
2866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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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科 |
制定发展规划、负责广电安全播出、技术革新、改造申报指导及相关审核工作 |
梁文沛 |
2881442 |
| 出版版权科 |
书报刊、印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著作权、版权、扫黄打非 |
杨达兴 |
2868803 |
| 市场管理科 |
演出、娱乐、电影、音像、网吧、文物、美术字画、文化艺术培训等市场管理 |
陈伟涛 |
2295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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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科 |
文物保护、维修、审批、指示、监督考古发掘、制定文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
黄中坤 |
286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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